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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作者:医政科 来源:市卫生计生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10:38 点击数:770 字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市管民营医院:

? ? ?为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加强政府对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我局制定了《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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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卫生计生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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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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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市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的重要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健康阳江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攻坚时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于推进全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解决卫生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矛盾,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加强政府对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6〕1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局制定《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各地应按本《规划》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状况出发,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以提高全体居民健康水平为宗旨,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幸福阳江。

二、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

阳江市辖1市(阳春市)、1县(阳西县)、4区(江城区、阳东区、海陵区、高新区)。总面积7955.9平方公里。201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250.01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7.93亿元,全市户籍人口251.12万人,常住人口263.31万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08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543元。

(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截止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共1773个,其中:医院4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68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6个,其他卫生机构1个。

医院:公立医院25个,民营医院16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3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2个),二级医院19个,一级医院16个,未定级医院3个。与2011年相比,民营医院增加6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0个,乡镇卫生院39个,门诊部12个,诊所(医务室)283个,村卫生室1291个。与2011年相比,门诊部增加20个,诊所增加75个,村卫生室减少46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2个,妇幼保健院(所、站)5个,卫生监督所(中心)4个,采供血机构1个,健康教育所(站、中心)1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9个。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基本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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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床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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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分类

机构数(个)

床位数(张)

2015年

2010年

2015年

2010年

总计

1773

1352

10914

6369

一、医院

41

38

8190

4214

公立医院

25

28

6238

3772

民营医院

16

10

1952

442

医院中:三级医院

3

1

2437

792

二级医院

19

14

4177

2275

一级医院

16

15

1490

67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685

1294

1947

1633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60

54

210

102

乡镇卫生院

39

41

1722

1531

村卫生室

1291

964

--

--

门诊部

25

2

15

--

诊所(医务室)

283

233

--

--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46

19

777

684

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4

--

--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2

3

84

84

妇幼保健院(所、站)

5

5

693

600

卫生监督所

4

4

--

--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9

1

--

--

四、其他卫生机构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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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床位数。截止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0914张,其中:医院8190张(公立医院6238张,民营医院1952张),卫生院1722张,妇幼保健院693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10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84张。与2010年相比,床位总量增加4545张,增长71.36%,其中:医院床位增加3976张,增长94.35%;卫生院增加191张,增长12.47 %;妇幼保健院增加93张,增长15.5%;社区服务机构增加108张,增长105.88%。医院中,公立医院增加2466张,增长65.37%;民营医院增加1510张,增长341.62%,民营医院出院人次占全市总出院人次的7.42%,全市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0年3.04张增加到2015年4.35张,其中全市每千人口社会办医床位数由2010年0.21张增加到2015年0.78张。

全市常住人口2511195人,出生人数35626人,出生人口性别比104.7,出生率13.54‰,自然增长率7.44‰。

2015年,全市总诊疗人次为1483万次,出院病人32.18万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为188.23元,次均住院费用为7581.00元,均较全省平均费用低。全省平均门诊费用为202元,平均住院费用为9806元。2015年全市平均每人医疗费用支出为1268.88元。

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7.62/10万,婴儿死亡率2.61‰。

2015年,全市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人感染H7N9禽流感、狂犬病等疫情实现零报告;报告乙丙类传染病22种23158例,发病率为922.08/10万。

2015年,民营医院床位占全市医院床位总数的23.83%;全市民营医院诊疗人次为272854人次,占医院诊疗人次的7.23%;出院人次为25478人次,占医院出院人次的11.02%;手术人次为8082人次,占医院手术人次的11.98%。

2015年底,全市共有卫生人员17306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391人,执业(助理)医师4746人,平均每千人医生数1.8人,平均每千人护士数1.94人。全科医生260人,每万人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为1.04。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逐渐提高。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有701人,中级职称1622人,初级职称10015人,未取得职称1053人,非专业技术人员3915人,各类人员分别占卫生从业总人数的4.05%、9.37%、57.87%、6.09%、22.62%。具有博士后身份1人,博士研究生学历4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30人,本科学历2792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21.86%。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还未能适应人民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内容更加丰富且呈现多样化。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市的医疗资源总量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每千人口床位数、医师数、护士数与省的目标值还有较大差距;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城乡医疗资源和服务水平有较大差距。

(三)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目前,我市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较少。民营医院床位占全市医院床位总数、诊疗服务仍处于较低水平。此外,民营医疗机构存在低水平设置重复,规模较小,功能不全,服务水平有限,病床使用率低的现状,尚未形成公立与民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四)人才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十二五”期间,尽管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改革发展的要求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千人卫技人员数、千人医生数、千人护士数等指标纵向比较有较大提升,但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缺乏,尤其是卫生领军人才;城乡基层卫生人才仍然相对短缺,山区和边远农村卫生人才下不去、留不住现象比较突出;卫生人才专业结构比例不够平衡,医护比例、中西医专业人员比例不尽合理,全科医师数量严重不足;人才管理服务相对滞后,人才建设投入不足等。

四、制定原则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状况出发,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以提高全体居民健康水平为宗旨,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健康阳江。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各地应参照本《规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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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阳江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

配置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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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

2020年

目标

2018年

目标

2015年

现状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6.0

5.4

4.35

医院

4.8

4.3

3.56

公立医院

3.3

3.0

2.78

其中:市办医院

1.30

1.20

1.25

县办医院

1.9

1.72

1.09

其他公立医院

0.10

0.08

0.08

社会办医院

1.5

1.3

0.78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2

1.1

0.78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8

2.8

1.8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3.5

3.5

1.94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1

1

0.96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3

3

1.04

每千常住儿童床位数(张)

2.2

?

1.8

每千常住儿童执业(助理)医生数(人)

0.69

?

0.32

医护比

1:1.25

1∶1.25

1:1.08

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

1:0.6

1:0.6

1:0.43

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500

500

500

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800

800

800

社会办医诊疗服务量

>30%

30%

7.23%

?

注:1.市办指地市级政府举办;县办指县、县级市、市辖区级政府举办,下同。2.上述指标均为指导性。

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一)公平可及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所有居民,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全局合理,易于为群众服务。“十三五”期间发展以基层为重点,综合控制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要符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各地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监管应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遵循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统一规定。

(三)分级诊疗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和类别,并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实行标准有别、要求有别、政策倾向有别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四)科学布局原则。以“中心控制、周边发展;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公立控制,社会发展”为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鼓励新增医疗机构设置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地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鼓励增设儿童、精神病、传染病、肿瘤等专科医院以及为慢性病、康复期、老年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医院(门诊)、护理院(站)、护养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设置提供高端特需服务的专科医疗机构(如妇产、口腔、医疗美容等)和提供区域性第三方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消毒供应等)。全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行标准化管理,统一审批材料、程序、时限及其他要求。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计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五、目标任务

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逐步构建在农村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在城市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慢性病医疗机构长足发展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完善城乡三级医疗网络。农村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协调发挥整体效能。

(二)控制城市公立医院整体和单体规模。城市公立医院设置应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按照严格规划增量、科学调整存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整体、单体规模。

(三)引导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支持和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方面的作用,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使得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高,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

(四)促进社会资本加快发展。繁荣我省健康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分别占总量30%左右;至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分别占总量稳定在30%以上,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六、各县(市、区)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以本区域内医疗服务调查为基础进行现状分析,包括: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应含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情况和支出水平等内容。

2.医疗服务供需现状。应包括服务利用状况和服务需求状况,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情况、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患者情况分析、两周患病居前五位的系统别疾病、系统别住院率居前五位疾病等。

3.医疗资源现状分析。应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医疗费用等,以及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级、分类床位数及利用现状;各专科主要病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总数及分级分类数、工作负荷及工作效率;卫生总费用等。

4.居民健康状况分析。包括全市人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等数据分析。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发病率、患病率、死亡率、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及其影响因素,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三)确定医疗机构和床位数的设置。依据以上分析,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对医疗服务需求进行预测,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总数。要明确公立医院的床位总数以及设置与发展规划。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规模,每千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4张的县区,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力量办医。全市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布局等进行限制。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七、“十三五”期间我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规则

(一)医院。

1.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设置2所公立三级综合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阳春市人民医院),1所社会办(含港澳资本独资、合资、合作)三级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1200张以内。

2)二级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6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可以增加规划1所二级综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综合医院床位不超过500张。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规划设置1所港澳资本独资(或合资、合作)或社会资本办的二级综合医院。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数量,城市中的区不新规划设置公立的一级医院,并应逐步将现存的一级综合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不新规划设置5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医院。一级综合医院床位不超过100张。

2.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设置2所三级公立中医医院(阳江市中医医院、阳春市中医院)。三级中医医院床位原则不超过1000张。

2)二级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市、区)级二级中医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原则上不超过400张。区域人口100万人及以上的根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计算。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规划设置公立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现有的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原则上不超过80张。

3.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院按照市、县二级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域应有一家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全市设置2所三级妇幼保健机构(阳江市妇幼保健院、阳春市妇幼保健院),并在2020年前通过三级甲等妇幼专科医院评审;设置3所妇幼保健机构(阳东区妇幼保健院、阳西县妇幼保健院、江城区妇幼保健院),并在2020年前通过二级甲等妇幼专科医院评审。

1)三级妇幼保健院:以三级妇幼保健院为核心,建立辖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及生殖保健服务体系,重点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体系、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市妇幼保健院扩大为三级,根据医院发展情况。三级妇幼保健院床位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根据医院发展情况,可设置儿童医院(分院)。

2)二级妇幼保健院:建立辖区妇女儿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建立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筛查、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原则上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规划为二级。二级妇幼保健院床位原则上不超过350张。

3)一级妇幼保健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床位控制在150张以内。保留江城区妇幼保健所,条件成熟后可升级为妇幼保健院。“十三五”期内全市不规划设置一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市级保留1所市级精神病医院(在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加挂阳江市精神病防治院牌子),床位500张;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加挂阳江市精神卫生中心牌子;鼓励社会力量在各县(市、区)设置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各县(市、区)选择一所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含精神科的综合医院加挂当地精神卫生中心牌子。无设置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县(市、区)至少在1所以上综合医院建设有床位的精神科。

2)传染病医院:不单独设置传染病医院。市级传染病治疗由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承担;阳春市设置公共卫生医院,承担阳春市传染病和精神病的医疗治疗工作;其他县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传染科。

3)儿童医院:全市妇幼保健院可设置或加挂儿童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医院。到2020年,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

4)肿瘤医院:可在市人民医院设置或加挂肿瘤医院,床位不超过400张。

全市二、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

5)妇产医院:全市妇幼保健院可设置或加挂妇产医院,床位原则上控制在500张以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产医院。

6)口腔医院:本规划时间内设置1所二级口腔医院,原则上不设置公立口腔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口腔医院。

7)皮肤病医院:市级保留设置1所皮肤病医院。本规划内原则上不增设公立皮肤病医院。

8)美容医院:不设置公立美容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美容医院。美容医院床位不超过50张。

9)眼科医院:保持现有阳江光明眼科医院(民营),原则上不设置公立眼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眼科医院。

10)耳鼻喉医院:本规划时间内,原则上不新规划设置公立耳鼻喉医院。

11)其它类别专科医院:在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情况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其他类别非营利性及营利性专科医院。

5.康复医院。

原则上不设置公立康复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医康护养功能为一体的康复医院。

6.疗养院。

本规划时间内不规划设置公立疗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疗养院。

7.急救中心。

“十三五”期间,规划单独设置市、县级120急救指挥中心。

  1.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血站。

(1)一般血站。保留阳江市中心血站。

阳江市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置分支机构或储血点;阳江市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2)特殊血站。根据全省规划设置其他特殊血站。

9.戒毒医疗机构。

本规划内在公安病残特殊吸毒人员收治场所设立一所医疗机构。

10.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保留阳江市人民医院临床医学检验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设置临床医学检验中心。鼓励社会力量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

11.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完善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加快推进江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到2017年,建成江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进县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整合阳春市慢病防治、精神卫生、传染病救治等资源,建立区域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到2018年建成阳春市公共卫生医院。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以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为龙头,到2018年,每个县(市、区)建成一间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依托相关医疗机构建立有病床的精神科,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利用社会资本大力发展民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行为,提高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办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体系运作整体效能。

12.乡镇卫生院。

明确设置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县城和县级医疗机构所在地不设中心卫生院。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本规划期间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医疗机构类别。

1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原则上按照每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要以整合利用现有城市卫生资源为主,由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街道卫生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避免重复建设。

14.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鼓励与属地医疗机构合作提供医疗服务。

15.门诊部、诊所。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医师在城市和农村地区设立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设置康复专科门诊部等医疗机构。

16.村卫生室(所、站)。

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站。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站,服务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成为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的延伸,共同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 ? ? ?17.护理院(站)。

支持符合条件的护士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设立护理站。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设置护理院。

18.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类别的机构。地级市、各县(市、区)不设置审批未明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

(二)床位配置。

全市平均每千人口配置医院床位数6.0张。其中,每千人口拥有综合医院床位数3.0张。

(三)执业(助理)医师配置。

全市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执业(助理)医师数2.80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师、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医师,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5名执业医师。

(四)注册护士配置。

全市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注册护士数3.50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注册护士,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6名注册护士。

八、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县(市、区)的《规划》要以设市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其《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拟定、论证《规划》制订方案。

2.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下参与《规划》制定工作。

3.对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初稿征求意见后,形成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草拟稿)》,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省卫生计生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宏观调控指导意见。

4.形成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稿,报本级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与市级《规划》制订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市级《规划》。

3.对市的《规划》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4.在市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后,形成本县(市、区)的《规划》,并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调整

本地区的医疗机构、床位、卫生技术人员配置已达到相关目标值后,不再规划新建、扩建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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