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社会办医扶持力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广东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粤府〔2012〕100号)、《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127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江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办〔2013〕17号)等文件以及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办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社会办医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进一步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 “非禁即入”的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均可投资举办。
(二)坚持“三个放开”:机构放开,不得以规划限制为理由拒绝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执业放开,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全面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制;争取医保放开,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应纳入医保范围,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办医活力。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申办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扶持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精神病医院、中医传统技术门诊部和名老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
(四)民营医院的设置与管理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发展民营医疗机构。除县级医院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公立医院。在满足当地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严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扩增,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留出空间。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投资开办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有特色的医疗机构。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我市医疗资源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包括儿科、康复、口腔、心理咨询、老年护理、临终关怀、肿瘤、临床检验检测中心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开办医疗机构。允许民营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允许转换经营性质。
(三)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的改制,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完全托管、部分托管、股份制经营等模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
(四)享受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在120急救医疗网络准入、医院等级评审、职称晋升、教育科研、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在协作框架内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病人双向转诊、技术合作交流、科研联合攻关。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五)简化民营医疗机构审批手续。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做好准入审批,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为社会资本投资办医提供便捷条件。
(六)支持和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引进人才。重点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开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所在单位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并及时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七)争取有关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必要扶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制订加快社会办医的意见,落实民营医疗机构财政、税收、价格、用地用房、医保等扶持政策,推进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八)支持境外资本举办优质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境外优质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医疗机构。积极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便利。
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加强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民营医疗机构要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超范围服务。要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三)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守法经营。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物价)、财政、人社、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配合协作,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开办、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市卫生计生局
2015年6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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