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2017年游泳场所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我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因游泳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粤卫办函〔2017〕167号)文件和《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粤卫监〔2017〕15号)的要求,阳江市各级卫生监督所开展了游泳场所双随机监督抽检专项行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阳江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2017年阳江市监督抽检计划,对今年的游泳场所双随机监督抽检计划进行了部署和安排。重点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体检及培训、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场所布局、水质检测等方面进行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并与疾控中心、检测中心紧密配合,做好游泳池水质抽检工作。
二、游泳场所卫生法规宣传
根据文件要求,阳江市卫生监督所于5月11日在市区石湾北路计生大楼前开展游泳场所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宣传活动,以互动的形式开展现场咨询和解答,并提供现场直接的解决途径。本次宣传活动开展网络专题报道1次、发送手机短信500多条、制作张贴宣传海报、制作展板各1版,发放宣传资料700多份,解答群众咨询100多人次。并与当地电视台记者对本地区的游泳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报道1期及举办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
三、双随机检查基本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抽取游泳场所双随机下达任务清单17宗,通过核实资料后关闭5宗,有效任务清单12宗,关闭的主要原因为游泳场所停业或监督平台资料重复。本次专项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24人次,车辆12车次,检查游泳场所12个(人工游泳场所10个,海水天然泳场2个),都没有使用集中空调。共对12个游泳场所进行了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合格单位数5个,合格率41.7%,作出责令整改7个,主要存在问题是未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未定期对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及未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共完成游泳场所水质监测单位12个,其中,合格单位数11个(人工游泳场所9个,海水天然泳场2个),合格率为91.7%(其中人工游泳场所合格率为90%,海水天然泳场合格率为100%),作出责令整改1个,不合格项目是浸脚池水余氯。各所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了监督意见书8份作出责令整改。
四、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共对12个游泳场所进行了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游泳场所9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的游泳场所10个,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游泳场所12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的游泳场所9个,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游泳场所11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的游泳场所8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游泳场所12个。
五、泳池水水质监测情况
本次抽检按照统一要求实施,各项指标的合格情况是:细菌总数检测24项次,合格24项次,合格率100%;大肠菌群检测26项次,合格26项次,合格率100%;尿素检测24项次,合格24项次,合格率100%;浑浊度检测24项次,合格24项次,合格率100%;pH值检测26项次,合格26项次,合格率100%;游泳池水余氯检测20项次,合格20项次,合格率100%;浸脚池余氯检测10项次,合格9项次,合格率90%。
六、信息上报情况
各所均按时上报了游泳场所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按规定在系统进行双随机监督监测填报。阳江市游泳场所双随机执行单17份,完成12份,已关闭5份,未完成0份,完成率70.6%,完结率100%
七、存在问题
1、部分游泳场所硬件设施不完善,出于运行成本的考虑,仍有游泳场所采用人工吸污及人工投加消毒药的方式,吸污周期及药物的投加时间、投加量、加药的位置范围随意性较大。
2、部分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措施不落实。检查中发现部分游泳场所强制性淋浴和浸脚消毒措施没有强制执行,形同虚设,个别游泳场所设置强制浸脚池、喷淋区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起不到强制性作用。部分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未定时对水质PH值、余氯等指标进行自检。
3、部分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部分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不齐全,如无泳池水投药记录和水质检测记录;采购消毒药物未索取相关的卫生许可证件或索取消毒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不齐全;没有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给游泳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处置工作埋下隐患。
4、少数游泳场所未落实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的公示制度,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八、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游泳场所进行追踪抽检,督促不合格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明确游泳场所的法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场所公共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其自觉守法经营。
(三)指导和加强各游泳馆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完善游泳池水的净化消毒操作流程,增强游泳池水水质自检能力,做好水温、PH值、余氯等指标监测结果的公示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知识,提升经营者卫生意识、法制意识,提高公众的卫生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逐步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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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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