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的公告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已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相应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要求,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我局积极响应,立即开展部门权责清理工作,现已全面取消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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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阳江市卫生计生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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