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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3日 11:17 点击数:296 字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省综治办等11部门粤综治办〔2016〕1号文等文件精神,参照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组织草拟了《阳江市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本文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我局。

联 系 人:谢才华,联系电话:0662-3180098

通信地址:阳江市新江北路市卫生计生局疾控科

邮政编码:529500

电子邮箱:yj3180098@163.com

传  真:0662-318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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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

阳江市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省综治办等11部门粤综治办〔2016〕1号文、省民政厅《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民发〔2017〕95号)和省公安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精神,结合我市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城管、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选定定点收治医院负责收治辖区公安、民政、城管部门移送来的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其中江城区、高新区和海陵区的患者归属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收治范畴。

第二条 公安、城管部门路面巡逻发现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直接护送到同级有独立设置精神科的医院治疗,并填写《临时保护性医疗申请书》(附件1),由收治医院填写《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告知书》(附件2)(一式三份),交由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或城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民政部门接报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不愿接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报请公安部门护送精神专科医院诊治,并填写《临时保护性医疗申请书》,由收治医院填写《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告知书》(附件2)(一式三份),交由民政、卫生计生、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条 患者送院后,经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评估诊断,诊断不属严重精神障碍的,且患者提请救助时,由收治医院联系民政部门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救助;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但无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不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的患者,由收治医院联系民政部门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条 患者入院后,收治医院原则上3天内(特殊疑难情况可延长至14天对患者做出诊断)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3),并对症治疗,治疗期限为3个月。遇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治疗时间的,由收治医院办理延长治疗相关手续。

第六条 根据省公安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第八点,对于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患者入院后,由收治医院配合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信息查询和资料收集工作,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患者的指纹、相片、血样采集,同时比对全国人口信息库和失踪人员信息库。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身份信息且需要在收治医院继续治疗的患者,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优抚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相关查询比对记录,在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优抚医院所在集体户中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无户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取得本市户口、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后,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七条 收治地社会福利机构及收治医院对患者的身份进行分类归档,并将纳入无身份证明、低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患者名单和户口信息提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对后的名册和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用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的相关程序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在为患者办理中途参保的同时,应为其办理相关医保住院报销手续,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相关医保证明由患者户口所在部门统一代管。

第八条 救治机构对该类住院流浪精神病患者身份分类归档后,会同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为该类患者办理低保或特困供养。符合条件办理残疾证的,由救治机构会同当地残联办理。财政部门根据民政、残联核定的名册和补助标准,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拨付至救治机构。

第九条 住院期间,经检查,患者患有其他躯体疾病需要转院治疗,由收治医院联系办理相关转院手续。

第十条 治疗期间,患者出现肇事肇祸、自残或死亡,由收治医院联系公安、民政部门到医院处置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患者在救治救助期间,由民政部门配合收治医院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表》(附件5),向公安部门提供在救治期间可索取的患者基本信息,每月报送一次,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患者身份及查询地址。经核实身份且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后,由其亲属接回,民政部门可配合护送。住院期间已核实身份的患者,由收治医院联合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护送回当地继续治疗并按照规定办理集体户口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治愈或治疗后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但无法核实身份的患者,由收治医院联系民政部门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 根据省民政厅《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民发〔2017〕95号)第七条规定,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会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患者救治费用,已参加医疗保险患者的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政策执行,生活费按城市最低生活费支付。未办理医保手续前所产生的合规性救治救助经费及医保报销后剩余未报销部分经费由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会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救治救助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支付,收治医院凭《临时保护性医疗申请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转诊备案表》等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医保报销外的救治救助经费,每季度办理一次,其他救助经费由执行部门另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 临时保护性医疗申请书

?????????? 2.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告知书

?????????? 3.疾病诊断证明书

????????? 4.转诊备案表

????????? 5.患者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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